时间: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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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三职学院、万州电大,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职工请(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全区教育系统请(休)假制度通知于后:

一、假期种类

1、婚假 2、产假 3、护理假 4、丧假

5、病假 6、事假 7、哺乳假 8、探亲假、年休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个工作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增加10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小孩)增加2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寒暑假可以顺延。

3、晚育者产假期间,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4、丧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病假凭医保指定的治疗医院医疗诊断书确定。

6、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适当安排哺乳时间。

8、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

三、假期批准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哺乳假需书面报告学校。

2、教职工病、事假须经组织批准才能有效。请事假半个月以内、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审批,请事假半个月以上、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由区教委审批。校级领导按我委《关于规范校级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万州教办〔2005〕48号)规定执行。

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理,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辞聘或作辞退处理。

四、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必须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医保指定的治疗医院医疗诊断书请假,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应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3、请产假的教职工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4、请哺乳假教师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5、教职工无故旷工超过可解聘、辞聘或作辞退处理天数时,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告知其本人 (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学校解聘、辞聘或作辞退教职工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区教委审批或备案。

五、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作部分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事假。(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区教委直属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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