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岗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其宗旨是“发挥特长,自立自强,奉献力量,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专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开展和协调各类勤工助学事宜。
(二)积极拓宽勤工助学岗位渠道,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三)广泛征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制定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
(五)遴选勤工助学学生,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的考核。
(六)协助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校园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经费。此经费由学校委托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长期固定任职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二)校内各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同时要将用工岗位的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及要求填写清楚。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由用工部门申请,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可按照实际需求申请,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未经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不予承认。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
1、各用工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不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校规校纪。
2、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3、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本着必要和可行的原则,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工作困扰。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一)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二)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用工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开展招聘工作。
(四)应聘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如实填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表》。
(五)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数量以及学生应聘情况,及时公布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及其服务部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一)校内各用工部门须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地向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反馈本部门用工情况。
(二)各用工部门指导教师如实填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考核表》,并详细地评价勤工助学学生的综合表现。每一学期期末,勤工助学学生将考核结果上交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未经指导教师签字的考核表视为无效。
(三)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半年内不再介绍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提出更换申请,由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不予承认。
第五章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没有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学生属建卡贫困户或低保户家庭,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一)学生仅能依托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临时岗位按工作时间计算岗位酬金: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8——10元,临时岗位一般情况下岗位酬金上限不得超过200元/月。
(二)按月工作量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固定岗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一般岗位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特殊岗位不低于10元,岗位核算工作总量以学生课程表和学生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一)经审核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学期发放1次,由计划财务处划拨。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酌情发放酬金;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不予承认。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自强之星”奖,表彰考核成绩优异的勤工助学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表现优秀的勤工助学学生,在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违反岗位纪律、学校规定等处理如下:
(一)未向用工部门请假擅自离岗或工作态度懒散、敷衍了事,工作中出现多次失误者,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意破坏公共设施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