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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校学生会是我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宗旨: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团结全校青年学生广泛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主要任务:

(一)执行学校的方针、政策,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全校同学权益,服务全校同学所需,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校各项管理上水平,质量上台阶;

(三)团结全校同学,积极开展各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努力提高全校同学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加强与市内、外各兄弟学校的沟通并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我校学生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部、学习部、生活部、治保部、体育部、文艺部、外联部、宣传部共8个职能机构。

第五条校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执行并解释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领导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学生会工作。

(三)校学生会主席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校学生会主席工作,校学生会主席不在职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指定一名校学生会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四)主动对接系(部)学生会主席团,协助系部团总支指导并督促系(部)学生会做好学生会工作。

第六条校学生会职能机构职责

(一)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为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进行常规管理的常设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

(二)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在主席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每学期初在主席团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撰写工作总结上交主席团。

(四)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组织全校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接学校相关职能处室,配合学校完成学校相关工作。

(六)主动对接系(部)学生会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系(部)团总支协调并监督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学生会成员

第七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生(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参与学生会主办或与学校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我校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其委托的工作,维护其荣誉,并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四章 校学生会干部

第十条校学生会干部在校学生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道德风尚,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青年团团员。

(二)遵纪守法,具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认识,能有力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集体观念强,责任意识强,服从组织安排,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刻苦,工作踏实,为人正直,敢于作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甘于奉献。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到市民学校服务和创新创业中去。

(五)竞聘校学生会主席原则上应有一学年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干部选拔以公开竞聘方式进行,校学生会成员可自愿报名,竞聘者需提供相关申请和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当选的校学生会干部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间学生干部出现违纪违规或不认真履职行为学生会将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做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十四条任期内对不能认真履职的学生干部,将免去相应职务。学校对已免去职务的学生干部的干部经历不予认证,并将相关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任期结束后对满期履职的学生干部颁发学生干部聘任证书。

第五章 系(部)学生会

第十五条系(部)学生会干部从各系(部)学生会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系(部)学生会机构可结合系(部)系部实际情况设立,原则上应有与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对接的机构。

第十六条系(部)学生会在系(部)党总支的领导和系部团总支的指导下,在校学生的统筹协调下,独立开展本系(部)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系(部)学生会指导和监督各系(部)内班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各系(部)学生会应密切联系各系(部)学生,代表各系(部)学生利益,反映各系(部)学生意愿,沟通学生与系(部)的联系。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及其使用

第十九条学生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学校财务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的使用

(一)校学生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学生会所组织活动的支出;

(三)学生会面向全校性设立的奖励;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经费由校学生会秘书部专管。秘书部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办法,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发布时间: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