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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学校安全稳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央、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学校与校内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适用范围

全校教职工,含学校聘请的编制外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责任倒查,分级处理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4、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5、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各科室(含教研室)负责人、工作人员按其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

第五条 凡在本校组织的教学、科研、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任课教师课前未按要求认真考勤导致旷课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任课教师明知授课内容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事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出现的安全事故,追究其责任。

3、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或实验教学未做安全预案或组织管理不到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追究当事教师的责任。

4、带领学生外出写生、教育间、实习、社会实践、参赛等活动,未做详细安全预案或不严格执行导致的安全事故,分别追究活动组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带队教师的责任。

5、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按规定制订活动预案并报批,或组织实施时责任划分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活动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者的责任,系安排的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的,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6、组织体育活动,未制定参赛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条件,未履行资格条件审查,导致疾病诱发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追究活动组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校的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单位,因职责不明确或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追究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导致师生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的责任;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追究操作者的责任;因未经专业培训、考核,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当事者的责任。

3、疏于学生住宿管理,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寝,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导致学校声誉严重受损的,追究学生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宿舍安全管理未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追究学生安全保卫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学校维修部门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发生的事故,追究基建后勤处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学生在寝室严重违纪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视情况分别追究宿舍管理员、值周教师的责任;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生安全保卫处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门卫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校外人员入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师生人身伤害的,追究学生安全保卫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及当班人员的责任。

4、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学生在学习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人生伤害,追究学生安全保卫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及当班巡逻保卫的责任,如值周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同时追究其责任;因学生在课堂上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导致的人生伤害,追究其科任教师的责任;突发自然灾害,科任教师擅离岗位而不管学生,追究该科任教师的责任。

5、因向学生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等,或饮食卫生、防疫、防鼠、防投毒、食品检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导致中毒事故的,追究基建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有关管理人员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值周教师、值班保卫接到信息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校医务室无工作人员,而导致后果加重或死亡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7、不及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造成安全工作失误的,追究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的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8、学生因拥挤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9、因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行为,影响应急救援,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当事者的责任。

10、教职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学生违反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其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责任。

11、管理松懈,防范意识差,导致公私财物被盗、被损等现象发生,追究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未能及时排除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的责任。

13、其他因管理未到位而出现的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师生的合理诉求不理不采或不及时落实导致的群体事故,对责任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八条 不按程序办事,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师生反响强烈,追究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因工作不作为或服务态度差,导致的群体事件发生,对责任人予以追责,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责任。

第十条 工作安排不超前,朝令夕改导致师生意见大,追究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罚:

1、事故责任者在抢险救护或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过程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

2、事故责任者主动认识错误,积极协助查清事故原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1、对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或企图诬陷、嫁祸他人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谎报,企图逃避处罚的;

3、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的。

第十三条 追责处理的方法

1、主要追究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对未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折旧后的价格赔款。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以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或党纪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党纪上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任人取消评先、晋级、晋职的资格。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纪委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同意,责令相关部门或系(部)主要负责人辞职:

1、因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力,一起安全责任事件中导致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以上的;

2、一年内发生两起安全责任事故均导致人员重伤的;

3、一年内发生多起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员追责,由学校纪委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报学校研究,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