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把自己培养成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比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在良及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名列前茅。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的行动。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在良及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名列前茅。

8、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的行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在及格以上。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含各科能力检测);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的行动。

第三章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纪检办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奖助学金名单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第十二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奖助学金政策的落实和对各系(部)学生奖助学金认定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系(部)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本系学工干部、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成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为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八条学校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作假现象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九条学校建立贫困生档案库,对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法律、校纪处理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受助期间退学、转学、休学的应终止其受助资格。

第六章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实习学生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其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教务处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的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公示,提出推荐意见。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学校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分别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学校印制的获奖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分十个月按月将资金打入学生的银行户头。

第八章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者和资助者,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考核。

学生处应指导各系(部)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未,对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未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学年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系(部)、班级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